有时我们会因为医疗问题产生医疗纠纷,那么在产生医疗纠纷时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今天就来跟大家介绍一下鉴定在医疗纠纷中起到怎样的作用。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是一个专业的问题纠纷,究竟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患方提供证据是需要专业的证明的,单凭嘴说是无法让不懂医学的法官认可的,况且医学又是一个复杂的科学,包含很多科目,隔行如隔山,不同科室的医务人员也没法说清其他专业的疾病治疗问题。
有些患方认为病历是医方写的,不能信任,不认可。也就不能鉴定,继而就没法完成举证责任,也就只能输了官司。
有的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确,家属又拒绝尸检,鉴定时死因不能确定,导致无法鉴定,结果也是患方失去胜诉可能。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四)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所以,出现了医疗纠纷,患方要考虑是否封存病历、哪些内容需要明确,自己是否能专业判断纠纷的根本问题,必要时还是咨询专业律师吧。
以上就是关于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帮到大家。